::: 導覽位置:首頁 > 聯絡我們 > 與民有約

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主任與民有約執行計畫


壹、 依據:依新北市民政局112年2月4日第1125621001號通報辦理。

貳、 目的:為展現親民、便民之服務效能,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通機制,主動發掘問題,並為其解決問題,以結合民眾向心力,提升為民服務品質,特訂定本執行計畫。

參、 實施方式:

     一、時間:每星期三下午2時至4時,遇國定例假日順延至次日。

     二、地點:視實際需要於主任室、秘書室或本所其他辦公場所辦理。

     三、案件之內容應與民眾本身有切身關係,代理他人陳情者,不予約見。約見時間10分鐘內若無正當理由未  到場,或非本人親自到場者,則取消本次約見,陳情人得另申請改期約見。

     四、受理方式:

         (一)現場申請:申請人親自至本所填寫「主任與民有約申請書」(如附件1)。

         (二)郵寄申請:申請人以書信或電子信件郵寄本所提出申請。

         (三)通訊申請:申請人以電話或傳真向本所提出申請。

     五、每週安排會見之件數以2案為原則,每案會見時間以1小時為限且人數不得逾5人,並於10個工作天前預約,本所將視案件多寡,依序排定會見日期,惟遇時效緊迫或其他特殊情形得經本所核准酌予調整。

     六、受理登記處理:受理預約登記時,申請人應述明或載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;申請人所提問題如非屬本所業務範圍,應告知權責機關名稱。

     七、弱勢族群優先受理原則: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、低收入戶及原住民,得保留若干名額予以預約登記。

     八、凡民眾對本所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訴事項者,皆可申請。惟陳情案件遇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,不予受理:

         (一) 陳情案涉及司法起訴或已判決案件。

         (二) 陳情案在行政救濟中,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。

         (三) 陳情案已依相關程序在限期處理中,或可立即交辦 業務承辦人處理者。

         (四) 非本所權責案件。

         (五) 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,一再陳情者。

         (六) 本所針對該陳情案已有相關業務承辦人處理者。

         (七) 無具體內容,或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,或電子郵件網址屬偽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,或未具名、無法查證者。

         (八) 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而非行政機關權責者。

         (九) 權責機關專案簽奉主任核可不予受理者。

     九、約見通知:於約見3個工作天前通知申請人約見時間、場所、相關承辦人電話等事宜。

     十、列入主任與民有約之會見案,相關業務承辦人應於收到申請書3個工作天內,確實查明案情始末及事實,簽註具體處理意見,交本所「主任與民有約」承辦人彙送主任於會見時參考。

     十一、主任與民有約相關作業,由本所「主任與民有約」承辦  人負責,並由相關業務主管及承辦人陪同會見。

     十二、各相關業務承辦人應依裁示事項儘速妥適處理,並於會  議結束7個工作天內,將具體處理情形交由「主任與民有約」承辦人彙整後函覆申請人。因案情複雜無法依限函覆時,應就延期理由函知申請人。

     十一、若遇其他重要公務,主任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  眾,由主任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通知相關人員更改日期。

肆、受理案件後由「主任與民有約」承辦人彙整紀錄表(如附件2)予以登錄、記錄、列管、追蹤等事項,並於結案後解除列管。

柒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,得依實際情形與業務需要隨時補充修正之。

附件1-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申請書.odt

附件1-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申請書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