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本所將於受理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,必要時得延長15日,如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,通知申請書於7日內補正,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時,得駁回其申請,並以函文檢附「檔案應用准駁通知書」(以下簡稱通知書)通知申請人。
三、經本所准予應用檔案者,申請人(或委託代理者,請檢具委託書,以下簡稱應用者)應依通知書指定日期、時間,至本所指定處所依核准內容應用檔案。
四、應用者至本所指定處所應用檔案,應先繳驗通知書正本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,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確認內容、頁數及件數後簽名。
五、檔案應用完畢,經本所承辦人員當場檢視、點收無誤者,將「檔案應用簽收單」一聯交付應用者收執,並依「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」開立收據收取費用;未能於指定日期應用完畢者,得於檢視、點收檔案及收取費用後,由本所承辦人員另於檔案應用簽收單註記,再行擇日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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